
如何进行殡葬 设施管理
为了适应实行火葬的需要,中国从1956年以后,开始在火葬区的城市建立进行火化的殡仪馆和火葬场。救助车是目前市场上最常见的模式之一,因为随着经济水平的逐步提高,人们的生活和健康水平有了较大的进步,医疗保障措施也在不断的提高,让所有的人都能享受到最及时周到的服务。截至2005年底,全国共有殡仪馆1500多个,每年死亡人口800多万,火化遗体400多万具,火化率达52。7%,已有三分之一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普及(指遍布、遍及於一般)了火葬,有些省市火化率接近100%。在兴建塔陵、骨灰寄存设施,开展草葬、花葬、树葬、水葬等葬式的基础上,从80年代开始,以人文景观为目标(cause),以园林化、艺术化和主体化为形式,在城市建立了经营性公墓,在农村建立了公益性公墓,一大批环境园林化、艺术化、绿化美化的公墓在全国各地出现。
据统计,目前经营性公墓2000多个,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约10万个。殡仪车救助车备了多种医用设备,如紫外线消毒灯、输液挂钩、医疗器械柜和呼吸机等,如遇急病患者,可首次实施治疗。此外,还有简易担架和手术台,严重的病人需要随时治疗和转移。殡葬 设备产品从仿制到自主开发,生产(Produce)技术得到快速提高。火化机产品技术接近国外先进技术水平,部分达到甚至超过国际水平;殡仪车、遗体冷冻柜、遗体罩、告别台、空气净化器(Air Purifier)、冷藏棺、消毒加湿器、骨灰盒等多种多样、已形成高、中、低门类齐全具有民族特色系列化殡葬 设备产品,许多产品已出口国外。
如何进行殡葬 设施管理?
国务院《殡葬 管理条例》对殡葬 设施管理作了明确规定。
(1)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 工作规划和殡葬 需要,提出殡仪馆、火葬场、骨灰堂、公墓、殡仪服务站等殡葬 设施的数量、布局规划,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。
(2)建设殡仪馆、火葬场,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、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,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;建设殡仪服务站、骨灰堂,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、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;建设公墓,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、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(解释:审查核实;审阅核定)同意后,报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。
利用外资建设殡葬 设施,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(解释:审查核实;审阅核定)同意后,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。
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,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,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。
(3)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,不得擅自兴建殡葬 设施。
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。
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。
(4)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:
(一)耕地、林地;
(二)城市公园、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;
(三)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;
(四)铁路、公路主干线两侧。
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,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、艺术、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,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,不留坟头。
(5)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。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,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、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。
(6)殡葬 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 服务设施的管理,更新、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,防止污染环境。殡仪车生产的监护型救助车采取的是国际上很流行的救助车外形,不是我们经常讲的流线形,而是车头有些扁平而又突出的形状,车顶上安装有好几种警报灯正方形或长方形。
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,实行标准化的文明服务,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。
殡葬 管理
当代中国的殡葬 工作作为社会行政管理(public administration)的一部分其业务归民政部管理,并从中央到地省、市、县的政府,都设置了负责殡葬 管理的专门机构(organization)。1997年7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《殡葬 管理条例》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以及各地殡葬 管理法规和规定,从上到下逐步(step by step)形成法规体系,这标志着中国的殡葬 管理工作走上了依法管理的新阶段。
同时,还在广大城乡基层以居委会和村委会为依托,建立了殡葬 管理和殡仪相结合的红白理事会,他们根据殡葬 管理的有关要求,为群众办丧事提供服务的同时,引导人民群众文明节俭办事,制止丧事中封建迷信活动和大操大办现象,既服务又管理,发挥了群众自治组织的“自我管理,自我教育,自我服务”重要作用。使政府的殡葬 管理与群众的自我管理有机结合起来。